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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支票;(2)银行本票;(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5)汇兑;(6)委托收款;(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证。
2.解答: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的主办帐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帐户办理。
3.解答:专用存款帐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专用存款帐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4.解答:个人银行结算帐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个人转帐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帐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帐结算。
5.解答: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票据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他们是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此外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也是当事人,但他们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属非基本当事人。
6.解答: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则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外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7.解答:票据记载事项是指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票据相关内容的行为。票据记载事项可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等。绝对记载事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相对记载事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但使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等即属于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8.解答: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9.解答: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能支取现金。
10.解答: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根据现金管理额规定。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期预留银行的签章;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秘密错误的支票,使用支付秘密地区、支付秘密财务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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