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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浙江会计从业《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试题
编辑整理:中国会计证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6-9-6 16:43:16 阅读次数:次 打印



  10.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11. 为提高会计工作效率,经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出纳人员可以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12. 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移交人员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应由移交人员和接收人员共同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3. 会计人员因病暂时不能工作的,可以不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14.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15.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16.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17. 对犯有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单位负责人,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8.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银行支付结算业务。

  19. 所有以自然人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都应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0.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21.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

  22. 不论单位还是个人,签发支票的金额都不能超过银行存款的余额。

  23. 挂失止付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须措施。

  24. 未办理工商营业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可以暂不办理税务登记。

  25. 所有一般纳税人均可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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