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闽海水产加工厂原是一家国有企业,2004年内,发生了以下事项:
(1)调整新的领导班子上任,决定精简内设机构,中层干部轮岗,将会计部撤并到厂部办公室,同时任命办公室主任吴某兼任会计负责人。撤并以后,会计主要工作重新分工如下:原会计部主办会计继续留任会计工作,原设备处工作人员、吴某的女儿吴莲调任出纳工作,兼任会计档案的保管。
吴某毕业于某名牌师范大学,自从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办公室文秘,恪守职责,兢兢业业,深受厂领导和同事们的好评。为了使其尽快胜任会计负责人岗位,领导要求吴某半脱产参加会计知识培训班,并参加当年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的统一考试。
(2)撤并工作完成,办理会计交接手续,由厂部纪检、监察部门严格监交。
(3)某司法单位因工作需要暂时借用闽海水产加工厂上一年的会计档案,对有关原始凭证做了摘录或复制。工作过程中,得到厂方的大力支持:吴莲积极配合,并办理了详细的外借登记手续。
(4)某月某日,闽海水产加工厂开出一张面额为10000元整的转帐支票向某运输公司支付运费。次日,运输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发现该支票为空头支票,遂予以退票,并对闽海厂处以1000元的罚款。某运输公司要求闽海厂除支付其10000元的运费之外,还应当另外支付其2000元的赔偿金。
(5)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引进外资,闽海厂与外商合作,成立了中外合资的闽洋公司。公司管理层研究决定,公司以后凡是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均由吴某签字、盖章后正式报送,以利于会计信息的及时披露。
请分析并简要说明理由:
(1)该企业撤并会计机构、任命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的岗位分工等是否合法?
(2)该企业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时,是否有违法之处?
(3)该企业向某司法单位提供外借、查阅、复制会计资料是否合法?
(4)银行对闽海厂签发空头支票处以1000元罚款是否合法?某运输公司是否能够以闽海厂签发10000元空头支票为由而要求取得2000元赔偿金?
(5)闽洋公司管理层关于“公司以后凡是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均由吴某签字、盖章后正式报送”的决定是否合法?
2、东南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基本税率核计增值税,本月初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余额为10000元。本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外购机器设备一套,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8500元,货款已付并交付安装使用。
(2)外购专用原材料一批,货款已付并验收入库。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51000元。另支付运费10000元,运输公司已开具普通运输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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