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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会计法规》试题
编辑整理:中国会计证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6-9-6 16:02:33 阅读次数:次 打印

  21.我国《票据法》所称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非银行机构不得签发银行本票。( )

  2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

  23.个人转让商标权应缴纳营业税额,该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

  24.由于票据是记名证券,其转让不能仅凭单纯的交付方式,因此背书方式是我国票据的法定转让方式。( )

  25.对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无正当理由的,可由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定其营业额。( )

  26.《会计法》规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 )

  27.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即可以在同城使用,也可以在异地使用。( )

  28.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主决定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

  29.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

  30.我国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

  四、计算分析题

  1.甲公司于2003年9月6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乙公司,金额为50 000元,而甲公司当日的银行存款余额为10 000元。开户银行对甲企业处以2 000元(40 000×5%)的罚款,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1 200元(40 000×3%)的赔偿金。

  要求:(1)针对本题案例,简述《票据法》对签发支票的相关规定。

  (2)指出开户银行对甲企业的处罚在哪些问题,应如何计算罚款?

  (3)计算乙企业应要求甲企业支付赔偿金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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