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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编辑整理:中国会计证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5-9-27 14:24:36 阅读次数:次 打印

  各镇区财政分局、市直和驻莞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会[2005]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省财政厅的通知精神,对具备免试《会计基础》,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合格的,发放《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科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该成绩合格证明证明2年内有效;对不具备免试条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考试成绩同时合格的,发放双科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该成绩合格证明证明2年内有效;对《初级会计电算化》成绩合格的,发放初级会计电算化证书。

  由于,在2005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中,我市对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及会计技能考试成绩同时合格的,已发放《总合格证书》。现按照省财政厅要求,我市决定对符合省财政厅规定条件的考生,统一发放双科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或单科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今后,我市不再发放《总合格证书》。考生凭有效期内的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及初级会计电算化证书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以前年度参加会计技能考试成绩合格的,其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成绩视为有效。

  三、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前辅导、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以及会计中级电算化考试考前辅导仍参照《东莞市会计专业知识培训管理办法》(东财[2005]3号)进行管理。

  四、东莞市财政局2001年10月19日发布的《东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东财会[2001]36号)、2002年8月14日发布的《关于东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补充通知》(东财会[2002]25号)同时废止。

  以上意见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联系人:韦培坚、黎金青,联系电话:2482696、2484992.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 ○ ○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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