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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编辑整理:中国会计证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5-7-11 17:54:17 阅读次数:次 打印

                                      粤财会〔2005〕16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在财政部尚未公布实施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期间,为规范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行为,顺利做好过渡期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保障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经费

  会计从业资格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会计从业资格不得收取会计从业资格申请表等格式文本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工本费,有关经费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认真做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有关工作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精神,会计从业资格不再实行年检制度,新办证书不再设置有效期,原有效期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需办理有效期延续手续(有效期到2006年的证书,待财政部公布实施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后再作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延续有效期手续按属地原则进行,由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直接办理,对其辖区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原记载有效期页补充记载“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精神,本证书继续有效”字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办理证书延期手续的同时,还需在证书上为持证人员补充登记已完成的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延续有效期具体开展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会计科(处)自定。办理证书延期手续和继续教育补充登记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严格按规定做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领、调转和遗失补办工作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在财政部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还没公布实施之前,有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调转、遗失补办等工作程序,仍按原规定执行。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申请。具备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包括会计学或各类会计专业,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审计学和理财学)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必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其他人员必须通过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的受理(深圳除外),如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受理;如没有工作单位但户口在省内的,由户口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受理;如在我省没有工作单位又没有户口,但持有我省有效暂住证的,由暂住证发放地的财政部门受理。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转。为简化调转手续,办理省内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的,由持证人调入地财政部门受理;办理调出的,不需经接收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或单位确认,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直接办理调出即可,同时告知调出人应当在办理调出手续后30日内到接收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否则,后果自负。证书调转时需提交的资料为:办理省内调转的,包括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基础信息磁盘、加盖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公章的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办理省际调转的,包括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加盖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公章的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遗失补办。持证人员遗失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补办的,按属地原则办理,申请人需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交书面遗失情况报告及补办申请,并在当地报刊刊登证书遗失声明,刊登的报刊名录由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自定。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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