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品牌:会计从业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资产评估师 | 审计师 | 统计师 | 注册税务师 | 经济师 | 价格鉴证师 | 企业法律顾问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解析 >> 正文
[深圳市]2005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政策
编辑整理:中国会计证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5-7-11 10:18:19 阅读次数:次 打印

  1、 应试对象

  凡符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考试。

  2、考点安排

  考点由各区县财政局报北京市财政局后确定。考生的准考证号码由计算机排序确定。

  3、考试纪律

  在严格执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实施办法》的同时,依照国家有关考试的规定,对考试作弊的考生进行严肃处理。对作弊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成绩、取消1-2年报考资格的处理。

  4、“成绩合格单”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

  凡在两年内参加三科考试成绩合格者,考试结束3个月后到原报名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后公布成绩。

  5、考试科目和时间

  6、与上年有关政策衔接问题

  经财政部批准,从2005年起考试科目合并为三科。为了做好衔接工作,已参加2004年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实务考试的考生,其中一科及格即可免考2005年会计基础与实务。
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打印本文】【回到顶部】【关闭此页
Copyright © 2000 - 2006 WWW.KUAIJIZHE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通信地址:北京市市区9321信箱 中国会计证考试网 邮政编码:100093

客户服务电话:010-63712998 63714668 63717880 63714808 传真:010-63737385(自动接收)
业务合作:
010-63785186 京ICP备06000704号 联系信箱:cneea#163.com(将#替换为@)
中国会计证考试网 | 环球教育 | 中大教育 | 携手打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