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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一章
编辑整理:中国会计证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7-12-21 10:11:24 阅读次数:次 打印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会计工作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核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2、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八)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2、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⑴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⑵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⑶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⑷编制移交清册。
4、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六、法律责任
1、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⑵私设会计帐簿的;
⑶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⑷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⑸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⑹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⑺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⑻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⑼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⑽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同上
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5、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6、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同单位负责人。
7、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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