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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编辑整理:中国会计证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6-8-16 阅读次数:次 打印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省级、中央驻晋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中铁三局、十二局、十七局、太原机车车辆厂等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省财政厅负责。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确定的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实施命题(题库)、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根据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印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公布编号规则。向各市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印制试卷、组织考试和阅卷,并于考试结束后20日内,将考试结果报省财政厅;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根据报名人数,确定考试日期和考试次数,每年组织考试应当在两次以上。

  第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制定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市、县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持证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 会计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

  1、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业务培训;

  2、参加省直部门和单位组织的会计业务培训;

  3、参加其他具备培训条件的单位举办的会计业务培训。

  第八条 会计人员具备下列条件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

  1、年内完成一项会计类课题研究或发表一篇会计类学术论文;

  2、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财务管理、注册会计师、审计、统计专业学历教育;

  3、参加本年度会计、审计、注册会计师等类考试,至少一门合格者。

  第九条 培训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制定的继续教育规划,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对象、师资情况等),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高级会计师的培训计划,要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培训单位应当加强教学场所、设备、师资队伍等建设,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要求,如实记载和报送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并接受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监督与指导。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免费登记一次,主要检查和督促持证人员是否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和内容,了解持证人员在岗、奖惩等情况。

  第十二条 持证人员不参加定期登记的予以公告。连续两个周期内不参加登记的视为自动离岗,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2000年11月17日印发的《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的通知》(晋财会〔2000〕15号)、2001年7月17日印发的《山西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晋财会〔2001〕38)号、省财政厅办公室2002年10月9日印发的《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二)的通知”的通知》(晋财办会〔200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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