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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
编辑整理:中国会计证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6-8-19 阅读次数:次 打印

第一条 监考人员应当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

第二条 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各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

第三条 监考人员应当在开始考试前25分钟,进入考场。

第四条 开始考试前2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并完成下列事项: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物品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要求每名考生核对考场座次表、签名,并对号入座;向考生宣读《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会计从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及有关注意事项。 

第五条 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人员应当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身份证照片和机器显示的照片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条 监考人员对于考生提出的有关试题等问题,应当众答复,但不得对试题的内容进行解释。

第七条 监考人员对在考试中途确需离开考场的考生,必须有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前往。

第八条 监考人员应当根据考场的考试情况,如实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的各项内容,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应当详细填写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号、违纪事实及有关证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由监考人员共同签字,于考试结束后及时上报各市财政部门,各市财政部门核实情况后上报省财政厅。

第九条 监考人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监考。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在考场内必须关闭通讯工具,不得吸烟、阅读书报、谈笑,不准抄题、谈论与试题有关的内容。

第九条 监考人员违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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