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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0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编辑整理:中国会计证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6-8-14 阅读次数:次 打印
各市、州、地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黔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为加强会计人才建设,不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水平,促进各项会计法规制度的顺利施行,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现将我省200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安排如下,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参考执行。
  一、培训要求
  (一)全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面授学习。各部门、单位要重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拟订本地区200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和指导内容,加强对会计人员培训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培训质量,促进会计队伍职业道德和执业能力不断提升。
  (二)各培训单位严格师资,培训教师应从各级财政部门继续教育培训师资库中选聘。
  二、培训方式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可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也可委托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培训,培训计划和考核结果报财政部门审查备案。
  (二)鼓励会计从业人员提升学历、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开展学学术研究。对参加高——层次财经类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初、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考试并取得单科或全科合格证书;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一篇以上、字数不低于3000字的会计类专业论文的,视同已参加当年继续教育面授学习。
  (三)鼓励会计从业人员参加财政部组织的新会计法规制度学习,对参加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视同已参加当年继续教育面授学习。
  三、培训内容
  (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六)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八)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九)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十)《小企业会计制度》;
  (十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十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十三)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
  (十四)《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十五)《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上市公司应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拟订2006年会计从业人员培训计划,确保2007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新的会计准则体系;除上市公司外,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上述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制定符合本行业、本单位特点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切实有效地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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