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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
编辑整理:中国会计证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7-10-8 阅读次数:次 打印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明确了9种做假账行为: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私设会计账簿的。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提前或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未依法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制度的。 
    ——未依法建立并实施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 
    ——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任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 
    根据《实施办法》,做假账的单位最高处5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最高罚款2万元。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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