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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整理:中国会计证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6-8-16 阅读次数:次 打印

 赣财会[2005]18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赣各单位: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财政部公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该《办法》(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省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江西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并对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权限,按照属地原则并结合考虑企业单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级别予以划分,即:

  (一)省财政厅负责省直及其所属的在省会城市所在地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昌各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二)设区市财政局负责市直及其所属的在设区市政府所在地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设区市政府所在区域内的各单位(南昌市区除外)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三)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县(市、区)直及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和乡镇各单位,中央、省、市驻当地各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四)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按其工商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级别,其会计从业资格由相应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若企业所在地与其工商注册登记机关所在地不一致的,应按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五)凡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南昌高新产业开发区的单位,其会计从业资格一律由开发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六)单位临时人员、雇用人员,其会计从业资格按部门或单位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七)凡与任何单位不存在编制关系或聘任关系的人员,其会计从业资格由其常驻户口或临时户口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八)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其会计从业资格由负责其所在学校会计从业资格的财政部门管理。

  二、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应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财政部门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提出申请,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申请途径。

  1、有主管部门的人员,由主管部门集中向财政部门申请;

  2、无主管部门的人员及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分别由其所在单位和学校集中向财政部门申请;

  3、与任何单位不存在编制关系或聘任关系的人员,由个人直接向财政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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