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
3、《江苏省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财政厅苏财会(2005)13号〕
二、办事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到各区财政局、市会计管理办公室(永定桥堍会计函校内一楼)领取或登陆无锡市财政局网站下载《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用于新办证书)或《
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用于办理注册、变更或调转),按要求填写、盖章后,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依照属地原则到无锡市财政局或区、市(县)财政局(以下简称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
2、受理
⑴、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证明。
⑵、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制作《补正财政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4、作出许可决定。
⑴、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是否颁发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⑵、作出准予颁发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作出不予颁发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条件及提交的材料
1、新办
具备以下两条之一者,可向所属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领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⑴、江苏省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
⑵、符合免试条件(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毕业2年内)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
应提交的材料见表1:
表1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原件/复印件)
数量 备注 1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原件 1 留 档
2 江苏省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有效证明 原件 1 留 档
3 近期同底片一寸免冠彩照 原件 2 粘贴在申请表相应位置及从业资格证书上
4 符合免试条件的学历(位)证书 原件、复印件 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学历(位)认可证明 原件、复印件 1 适用于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
6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原件、复印件 1
7 申请表中所填项目相关证书 原件、复印件 各1
8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委托申请
9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注:相关资料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2、注册
⑴、持有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持表2所列有关材料,到单位所属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表2
序号 材料名称 注册 变更 调转 遗失
补证 要求(原件/复印件)
数量 备注 1
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
√ √ √ 原件 1 填写相关栏目,供留档用。
2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 √ 原件 1
3 变更事项有效证明
√ 原件、复印件 各1 复印件供留档用
4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
√ 原件 1 留档
5 登载遗失声明的《无锡日报》
√ 原件 1 留档
6 近期同底片一寸免冠彩照
√ 原件 1 证件用
7 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件
√ 复印件 1 留档
8 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
√ √ 原件 1 应载明本人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从事会计工作岗位和时间等,并加盖单位公章,供留档用。
9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 √ √ √ 原件 1 适用于委托办理
10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 √ √ √ 复印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