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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编辑整理:中国会计证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6-8-16 阅读次数:次 打印

  各区、县财政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组织实施。在组织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 《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于本办法。

  在我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各区、县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为我市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

  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各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铁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第七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其中,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为全市统一考试科目,必须在一次考试中同时合格,方可领取成绩合格单,成绩合格单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成绩合格单自行作废;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需通过财政部门日常组织的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九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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