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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延续及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编辑整理:中国会计证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6-6-25 阅读次数:次 打印

京财会[2006]1416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增强会计管理机制,强化日常管理,及时更新会计人员信息资料库,提高北京市会计管理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北京市财政局决定于2006年7月10日开始对本市会计人员所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进行延续有效期注册登记工作。

    一、登记范围

    1、所有北京市财政局签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中央国家机关、部队、铁道部及外省市已经转入本市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具体安排

    1、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延续有效期注册登记时间为2006年7月10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此次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延续到2012年12月31日。

    2、各区县财政局、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工作。

    3、持证人员须填报〈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延续有效期注册登记申请表〉,可网上填报。持申请表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就近到各区县财政局及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办理。有变更内容的要携带相关证件证明。办理地点详见附表。

    申请表可以网上下载,网址:www.kuaij.com.cn。也可到办公地点免费领取。

    此项工作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区县财政局外,市财政局不委托其他任何单位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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