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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6条——政府补助
编辑整理:中国会计证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7-11-9 9:40:43 阅读次数:次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 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政 府补助,是指企业从企业从政 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 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第三条  政 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 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 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 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 府补助之外的政 府补助。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二)债务豁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五条 政 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 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 府补助。 
第六条 政 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 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七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 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 府补助,直接计入当然损益。 
第八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 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已确认的政 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二)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披露 

第十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政 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政 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 
(二)计入当然损益的政 府补助金额; 
(三)本期返还的政 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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