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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重点内容(2)
编辑整理:中国会计证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7-9-10 15:18:03 阅读次数:次 打印

第四章: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违返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后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制裁。 
1、法律责任形式: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 
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为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 
3)一事不二罚(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 
4)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行为后果,或者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 
 5)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     6)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2、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范所应承一种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 
3、两者共同之处:同属行政行为、同为惩戒措施、同为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两者不同之处:制裁原因不同、对象不同、范围形式不同、制裁权来源和根据不同、行为属性及效力不同 
4、刑事责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区别:追究违法行为不同、机关不同、承担责任的后果不同。 
5、违返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1)不依法设置账簿的行为    2)、私设账簿的行为   3)、取得原始凭证不合法行为  4)、登记账簿不合法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行为   6)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9)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内部监督 
10)任用会计人员不合法的行为 
上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单位:3000—5000,直接责任人:2000—20000) 
4)吊销从业资格证 
6、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偷税额占应纳税额10%—30%且偷税额在1万—10万或因偷税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1——5倍罚金。偷税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且偷税额在10万以上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偷税额1——5倍罚金。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罚金 
2)行政责任:通报、罚款:单位(5000—100000,直接责任人员:3000—50000)行政处分、吊销从业资格证    

7、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1)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20万罚金。其余的同上。 
  2)行政责任:同上 
8、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其它人员违反上述行为 
  行政责任:由县级以上的财政部门对违法人员处5000—50000罚款 
9、对犯有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罪的单位负责人,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五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单位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遵守原则:格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付。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二、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  3、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 
        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四)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五)专用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六)临时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三、票据结算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票据特征:1)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3)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金额由出票人或付款人或委托他人支付 5)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  6)可转让有价证券 
  (一)银行汇票 
  1、定义: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3、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一旦汇票丢失,若属现金汇票,可持失止付。 
  (三)支票   
1、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2、支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3、支票记载事项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4、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现金支票可以背书转让,转账支票不可以背书转让。 
  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六章、税法 

  (一)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2、税务登记范围: 

  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3、税务登记种类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经营所在地30天);变更登记(30天);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二)发票管理 
  1.发票的概念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它是确定经营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2.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3)专业发票。(浙江省专业发票有:保险、金融服务、邮政、货物运输)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三)纳税申报的方式 
  (1)直接申报,即上门申报。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政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 
  二、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 
  (2)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3)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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