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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波市财政局出台宁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办法,8月1日起将在全市实施。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全体人员(统称会计人员)都应当参加每年不少于24小时的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的形式为参加由县级以上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认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和财政部门直接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会计人员参加全国会计等经济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或者参加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考试取得1科以上合格的,以及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教育学习的,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合格证书或学历证书当年可以视同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时间。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还将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从业档案中进行登记。对未完成继续教育的人员,未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也将在从业档案中记录并将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记载;对连续未完成继续教育的,还将通过适当途径对持证人员以及所在单位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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