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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前串讲笔记五
编辑整理:中国会计证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7-4-27 11:49:03 阅读次数:次 打印

第三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见附表四
二、银行汇票
1、概念: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使用范围:同城、异地;单位、个人均可使用
3、程序:
   (1)注意银行汇票的具体承办流程;教材p138-139
(2)绝对记载事项:表时“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3)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4)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
三、支票:所有内容重点掌握,教材p139-140
第四节  银行卡结算
一、分类:
1、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可透支)、借记卡(不可透支);
2、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不交备用金)、准贷记卡(交备用金)
二、银行卡交易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2、透支限额:
   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
                                    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同一帐户月透支额:    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
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不得超过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四、银行卡计息
1、银行卡计息包括:计付利息、计收利息
2、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的万分之五。
五、银行卡收费:
1、银行卡收单业务:签约银行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2、持卡人跨行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按规定标准缴纳的手续费
   在领卡城市“内”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不超过”2元。
   在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为“2元”加“取款金额的0.5-1%”
第五节  结算方式
一、结算方式的种类: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
二、汇兑:分为信汇、电汇
三、托收承付:重点掌握教材p143-144
  (1)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结算方式。
(2)适用单位:国有企业、
供销合作社、
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商品交易产生的劳务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4)托收承付的结算起点: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为1千元;其他的为每笔1万元。
四、委托收款:
适用范围:单位、个人;同城、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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