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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前串讲笔记一
编辑整理:中国会计证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7-4-27 11:39:16 阅读次数:次 打印


  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想一想在对原始凭证监督中讲到的: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的相应处理方法。) 
    (2)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4、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在此不再重复。 
  5、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监督。 
  ①重点掌握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与国家监督的区别。(掌握程度:1、知道那四个方面不同;2、重点知道性质和监督效力的不同的解释。) 
  ②对注册会计师的再监督: 
  1、再监督的主体是“财政部门”(会计工作的主管机关); 
  2、监督对象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监督。 
  3、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问题七】内部会计控制 
  1、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4(至少作为多选,其中注意:2、3、4) 
  2、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包括(至少作为多选,其中注意:2、5、7、8) 
  3、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包括(至少作为多选,其中注意:1、2、3、5、) 
  4、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问题八】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2、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在相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的主管人员; 
  3、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4、注意会计机构负责人与会计主管人员的区别,前者专门指有建立会计机构的机构负责人,后者则指没有建立独立的会计机构,在相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指定的会计工作负责的主管人员。 
  5、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6、总会计师: 
  ①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任免总会计师应当符合规定,总会计师行使规定的职权; 
  ②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③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④总会计师的地位:属于单位领导成员,而会计机构负责人则是中层领导人员。
【问题九】会计从业资格 
  1、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持证上岗制度:要求从业人员拥有从业资格证书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制度; 
  3、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上岗注册登记制度; 
  4、每年参加后续教育制度; 
  5、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6、会计从业资格禁考禁入规定。 
  ①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帐簿、财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关键点】:犯罪而且与会计职务要求相关;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符合前面条件的基础上才是终生禁入 
  ②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关键点】:虽然被吊证但是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只是5年。 
  7、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 
  (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8、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 
  一是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 
  二是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 
  三是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3)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 
  (4)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9、其他关于会计人员的规定问题: 
  ①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③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具体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问题十】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基本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是会计人员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2、交接范围和交接的基本程序P99; 
  3、监交规定及责任界定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 
  (4)接管人员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4、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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