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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大纲二
编辑整理:中国会计证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6-11-22 9:10:36 阅读次数:次 打印

三、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1.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的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3.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5.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银行汇票的办理、承兑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三)支票
  1.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2.支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3.支票记载事项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4.支票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5.支票办理要求
  支票的办理程序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2.税务登记范围
  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3.税务登记种类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二)发票管理
   1.发票的概念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它是确定经营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2.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3)专业发票。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3.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三)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的概念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
  2.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纳税申报方式包括:
  (1)直接申报,即上门申报。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政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即纳税人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如网上申报。
二、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
  (2)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3)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4)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5)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
  (6)代收代缴,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的规定收取税款。
  (7)委托代征,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8)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
  (二)核定应纳税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第四章  会计职业道德
  一、职业道德与会计职业道德
  (一)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1.职业道德的概念
  职业道德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职业道德是指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狭义的职业道德是指在一定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一定职业特征的、调整一定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2.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职业道德主要内容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二)会计职业道德
  1.会计职业道德概念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1)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3)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4)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7)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
  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在实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 
  (1)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2)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会计职业道德则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3)实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形式
  (1)接受教育。通过学校或培训单位对会计人员进行以职业责任、职业义务为核心内容的正面灌输,以规范其职业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教育。
  (2)自我教育。会计人员自我学习、自身道德修养的行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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