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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编辑整理:中国会计证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6-11-13 16:59:00 阅读次数:次 打印

省直各单位,各地(市)、县财政局:
  现将福建省贯彻财政部《<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会计证专业知识考试暂行办法》和《会计证专业知识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一:《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切实贯彻财政部颁发的《会计证管理办法》,加强我省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和会计队伍素质,促进各单位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会计证的颁发对象
  1.会计证是具备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未取得会计证、预备会计证的人员,不得担任会计岗位工作。
2.凡在我省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均为会计证的颁发对象。  
  3.中央及各省(市)、自治区、驻闽单位会计人员会计证的颁发和管理,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
  二、取得会计证的条件
  1.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2.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领会计证:
  ①现职在岗会计人员,已取得财经类(包括会计、审计、财政、金融、税务、保险、计划、统计、企业管理、世界经济、工业经济、农业经济、商业经济、物资经济、劳动经济、基本建设经济等)中专(含中专,不含职高、技校)以上学历,经考核能够胜任一个会计岗位工作的;
  ②现职在岗会计人员,1997年6月30日以前,取得经财政部门验证的会计证培训合格证书的。
  3.不在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符合基本条件,可凭财经大中专毕业证书(毕业后3年为限)或会计证考试管理办公室发给的合格证书,直接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领预备会计证。
  三、申领会计证的程序
  1.申领人填写《会计证申请表》,经所在单位财务、人事部门考核、同意后,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加盖公章上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统一使用“福建省财政厅会计证管理专用章”办理会计证。
  2.无主管部门的会计人员,可由本人持所在单位财务、人事部门共同签署意见的(会计证申请表),按规定时间直接到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暂时无单位的人员可直接到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预备会计证。
  3.申领会计证,需按取得会计证的条件,向发证机关提供本人毕业证书或会计证专业知识考试合格证书、财政部门统一颁发的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或珠算鉴定等级证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外资企业中方会计人员、私营企业会计人员还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持证人员的权利
  1.取得会计证并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可以依法独立行使会计人员的职权,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和优秀会计人员的评选,可以参加财政、财务部门组织的在职会计人员培训,可以按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2.取得预备会计证的人员,其证在有效期内可以作为各单位选用、聘任会计人员的依据。被任用或聘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申领会计证。
  五、会计证的验证、注册登记、年检
  1.会计证、预备会计证由省财政厅及其授权的部门颁发管理。
  2.会计证、预备会计证实行验证、注册登记和年检考核制度。  
  3.各级财政、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具有共同负资检查和监督会计人员持证上岗的权利。各类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年检、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留存或更换印鉴时,应向上述部门提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会计证》,经验证后方可办理。
  4.取得会计证的人员,应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到发证机关进行注册登记,注册后的会计人员作为正式会计人员管理。
  5.持证人员调入新单位后仍从事会计工作的,应由调入方向同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后,其所持会计证方可继续使用。
  6.经注册登记的会计证、预备会计证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由各单位将持证人员情况按会计证所列内容逐项填写,并经本单位人事部门核签后送发证机关进行年检。具体年检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7.未经发证机关注册登记、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已脱离会计工作岗位连续时间三年以上、有违法乱纪行为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会计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办理年检。未经年检的会计征自行失效。
  8.取得预备会计证的人员,其证自签发日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仍未从事会计工作的,其所持会计证自行失效。
  再申领会计证的。须参加全省会计证专业知识考试。
  9.在岗持证人不慎丢失或毁损会计证,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发证机关可依据已备案的事项内容予以补发。补发的会计证仍使用原证编号。未经备案的,需按规定重新申领。
  10.1997年7月1日前按原会计证管理规定取得的会计证继续有效。
  六、会计证档案的管理
  1.各级发证机关应对本地区、本部门持证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建立业务档案,加强对会计证的后期管理。会计证档案应逐步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管理,系统掌握会计证的申报、注册登记、年检及会计人员数量、知识结构等情况,建立会计人才管理信息数据库。
  2.各地(市)财政局应于年度终了时,上报《年度会计证发放情况表》和《会计人员情况一览表》(另发)。
  七、会计证专业知识考试和岗前培训
  1.会计证专业知识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部署,各地(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实施。考试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制定。
  2.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在职会计人员,须参加会计证专业知识考试合格,方可申领会计证。
  3.有志于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的非会计人员,须参加会计专业知识岗前培训,并取得会计证专业知识统一考试合格,方可申领预备会计证。
  4.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会计证专业知识考试培训班和岗前培训班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乡镇企业和村组会计人员的会计证管理,商省乡镇企业局、省农业厅后另行制发。
  九、本实施细则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会计证管理的法规,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此细则为准。
  十、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二:会计证专业知识考试暂行办法

  1.根据财政部《会计证管理办法》和我省《<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会计证专业知识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和部署,各地(市)、县财政局具体实施。考试管理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会计处,各地(市)财政局应设立相应的组织,并指定专人负责考试的具体事务。
  3.会计证专业知识考试为全省统一考试,每年2次,分别于当年6月和12月举行。
  4.考试科目为:会计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珠算和初级会计电算化(后两门考生可任选一门)。
  5.会计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三科考试大纲、教材由省会计证考试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编写,并负责考试命题、试卷印制、拟定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各地(市)、县财政局负责考务工作。珠算和初级会计电算化的考试,发证按省珠算协会、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6.报名条件:具备财经中专以上学历的非在岗人员(毕业后仍未上岗)凭本人毕业证书、身份证报考;财经类职高、技校毕业生凭本人毕业证书、身份证报考;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凭1997年7月1日后经财政部门验证的会计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本人身份证报考。
  7.报名时间、地点:考前二个月由省、地(市)会计证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公布。
  8.考试合格者,由省会计证考试管理办公室统一发给合格证书,并凭合格证书按规定申领会计证(在岗会计人员)或预备会计证(非在岗人员)。

附件三:会计证专业知识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各地(市)会计证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我省《<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会计证专业知识考试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考试的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
  2.报考人员应按公布的报名日期和要求,携带有关证件及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3.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交纳报名费、试卷费、考务费(收费标准另定)。
  二、考场设置
  1.考试以地(市)为考区,县(市)可设考点,由当地财政部门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考点、考试的实施,每-考区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每一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二人,每一考场设监考2人,每一考点,均应由考区统一交叉安排巡视人员。
  2.各考区应根据报考人数及分布情况,本着就近、集中的原则设置考点、考场。考点一般应选择在全日制学校。
  考场应具备安全、宁静、光线明亮等条件。每考场人数最多安排30人,应考人员座位按单人、单座、单行编排并保持一定的间距。不准使用阶梯教室。
  4.各考点入口处应标明×考区,×考点,并于考前张贴考场示意图和考试时间安排表,考场门口应张贴考场号及准考证起止号;
  5.各考点应设临时考务办公室,作为考试期间收发、保管试卷及处理考试事务的场所。
  6.考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对考场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7.各地会计证考试管理机构应于考前一个月将考场设置情况、所需试卷袋数(试卷装袋为30份一袋,零星另计)报省会计证考试管理办公室。
  三、试卷的印制、交接、保管
  1.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必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妥善保管,防止泄密和其他事故的发生。
  2.试卷由省会计证考试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印制。各地(市)于考前十天派专人取回存放于安全、保密的场所内密封保管,并于考前由专人送达各考点。各考点主考必须亲自清点、接收。各考场二位监考于考试开始前2分钟领取试卷,共同携带试卷进入考场。
  3.开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封试卷袋。考试开始,监考人员应当众拆封、分发试卷。考试结束,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后,按规定密封试卷,共同签名交主考验收后收专人送指定地点密封保管。
  四、考试实施
  1.考前,各考点要召开监考人员及工作人员会议,学习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严格考场纪律。
  2.开考后,监考人员要逐一查对应考人员在试卷上填写的姓名、考号与准考证号是否相符。
  3.考试期间,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工作证,除考区派往考点的巡视人员和考点负责人之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4.应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如有违犯,监考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上报。
  5.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将有效试卷按准考证序号装订、密封。无效卷、废卷应在试卷首页明显位置注明,并同时装入试卷袋后密封试卷袋。
  五、考场规则
  1.应考人员在考前15分钟凭准考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查对。开考后30分钟,迟到的应考人员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
  2.应考人员只准带钢笔、圆珠笔、计算器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纸张、笔记、报刊等。
  3.应考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4.应考人员答题一律用蓝、黑墨水(笔芯)的钢笔或圆珠笔答题,字迹要清楚、工整。
  5.应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保持考场安静,不准在考场内吸烟,不准交头接耳、左盼右顾,不准传递文具、计算器等任何物品,严禁偷看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
  6.应考人员在考试中不得离开考场。如必须离开的,经监考人员同意并安排专人陪同。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7.考试结束铃响,应考人员要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依次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六、违纪的处理
  1.不按规定要求,而用其他颜色的笔答卷的,该试卷按废卷处理。
  2.在试卷规定地方之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做标记的,也按废卷处理。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试卷按零分处理:
  ①交头接耳、左盼右顾经制止、教育无效的;
  ②偷看他人答案或有意给他人抄袭者;
  ③夹带资料,传递纸条或偷换试卷者;
  ④请人代考者。
  4.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经劝阻警告无效的,取消其考试资格。
  5.有其他作弊行为者,视情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七、评卷及成绩登记
  1.评卷工作由省考试管理机构统一组织。
  2.评卷地点应选择在环境适宜、外界干扰少的场所进行。
  3.评卷人员应具有助理会计师或会计专业助教以上专业资格。
  4.评卷按流水作业方式进行,专人评专题,严禁一人评阅全卷。
  5.评卷过程中发生疑难问题,交由省会计证考试管理机构研究确定。
  6.评卷人评完分工的试题应在卷首相应题号下得分栏和各题得分栏中记载该题得分,并在各题评分栏目中签名。
  7.试卷评完后,统一计分,每袋试卷计分完毕,评分人应在试卷袋封面相应栏目签名。
  8.登记成绩前,应仔细检查试卷装订、密封是否完好。检查无误后,拆开试卷装订线登分。由唱分人根据试卷总分,准考证号唱分,登分人依次对照准考证号按统一格式登记成绩。
  9.登记成绩一律以钢笔、圆珠笔用蓝黑墨水(笔芯)书写。
  10.每袋试卷登分完毕,登分人要在试卷袋封面相应栏目签名。
  八、其他
  1.省、地(市)会计证考试管理机构,应对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指导、监督;
  2.考试成绩经审核确认有效后,方可通知考生,不得查阅试卷;
  3.从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试卷保留二个月,过期后自行销毁;
  4.各地(市)会计证考试管理机构应在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考试情况及建议,书面报省会计证考试管理机构,以便总结经验,把会计证专业知识考试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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