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解答:代理记帐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则: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委托人示意要求作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应当拒绝;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等。
6.解答: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应承担一下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更正。所谓责令限期更正,是指要求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其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资料限期更改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一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一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中的根据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观察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工作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左右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解答: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変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对有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一下的罚款。
(2)行政处分。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変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8.解答: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帐;(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部会计档案管理。
9.解答: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在许多情况下,是通过单位内部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进行的。由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会计业务及相关法规、制度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对会计事项是否合法的界限比较清楚,单位内部的其他人员是不可能具有他们这种先天的优势的。因此,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严格把关,对会计业务实行监督,可以有效地防范违法会计行为的发生,这也是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得以具体落实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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