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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的公告
编辑整理:中国会计证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6-9-26 10:53:09 阅读次数:次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省财政厅《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鄂财会发[2005]18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会计人员管理,实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现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组织形式及登记程序
 
  (一)组织形式。《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登记,具体登记工作由县级(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二)登记程序。需要办理定期登记的持证人员应当填写《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表》,持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的有效证明(有变更事项的,均需持变更事项的有效证件)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签发机关办理登记。对有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填表后经所属单位财会部门审查盖章,所属单位可以集中到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登记,也可由个人到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对无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填表后直接到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登记。
  二、登记范围及登记内容
  (一)登记范围。持有2004年12月31日以前由省财政厅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属本次登记的范围。2005年元月1日以后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有关规定满两周年后进行登记。异地持证人员的登记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一律回原签发机关办理登记,然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会计从业资格变更调转手续。
  (二)登记内容。
  1、持证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情况。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26号)中关于“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学时”的规定,持证人员必须在证书定期登记的周期内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2、持证人员奖罚情况,需提供有效证件。
  3、基本信息变更。持证人员的工作单位、学历或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等信息需要变更的,均需提供有效证明和证件。
  4、持证人员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
  三、时间安排
  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工作从2006年6月1日开始,今后如果没有特殊要求,将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按有关文件规定直接办理,省财政厅不再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定期登记工作进行部署和公告。
  此外,为方便广大会计人员和会计培训机构办事需要,会计人员管理用各种表格、会计培训机构备案申请表格、各类会计考试报名表格等资料,请在“湖北省财政厅信息网‘湖北会计之窗-会计人员管理及会计系列考试-相关下载’”栏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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