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案:
(1) 不符合规定 (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
(2) 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 不符合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需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销毁,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
(4) 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答案:
(1) 会计人员张某的做法不正确。理由是: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而不是给复制件。
(2) 会计人员李某的观点不正确。理由是: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3.答案:
(1)A 公司拒绝市财政局对该公司会计工作检查的理由不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理由是:《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实行监督。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市财政局有权对 A 公司进行会计检查。
(2)B 公司让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不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理由是:我国《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答案:
(1) 情况 (1) 中有以下行为不符合规定:
①厂长在未报经主管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将会计科长赵某调任计划科长,提拔会计钱某任会计科长的行为不符合规定。理由是:《会计法》规定,对国有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的同意。
②厂长将其战友的女儿李某调入该厂会计科任出纳,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的行为不符合规定。理由是:第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第二,《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等工作。
(2) 情况。(2) 中会计周某没有办清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即办理调动手续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理由是: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3) 情况。(3) 中有以下行为不符合规定:
①该厂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取 5 万元用于职工福利的行为不符合规定,理由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银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即坐支 )。
②会计科长吴某仅以口头方式向厂长反映坐支行为,而对坐支行为未予制止和纠正,不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是:《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认为是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
(4) 情况 (4) 中销毁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的行为不符合规定。理由是: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5) 情况。(5) 中有以下行为不符合规定:
①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用圆珠笔书写不符合规定。理由是: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用圆珠笔或者铅笔书写。
②会计账簿未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有跳行、隔页现象不符合规定。理由是:《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各种账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5.答案:
(1) 该企业撤并会计机构有违法之处。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原因: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所以,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任命王某为会计主管人员有违法之处。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 会计主管人员 ) 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王某不具备法定资格,既无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往从事的又是文秘工作,不能做会计主管人员。由王某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也是违法的。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其中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因此,王某做为会计主管人员,其女儿不能在本单位任出纳工作。
(2) 该企业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中有违法之处。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而该企业则是由人事科长进行监交,不符合法律规定。该企业销毁会计档案中有违法之处。依据法律规定,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外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所以,并非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一律销毁。
(3) 该企业向业务往来单位提供查阅会计档案、复制有关原始凭证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法律规定,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4) 该企业对购买计算机的发票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法律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该企业购买计算机的发票是金额有错误,不能更正而应重开。
6.答案: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元权拒绝财政部门对其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
(2) 该公司由出纳员临时保管会计档案的做法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有关制度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 公司经办人员更改凭证金额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4) 该公司任命王某担任会计科科长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王某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不可能具备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5) 公司档案部门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不符合会计法律规定。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会计档案期满需要销毁的,要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经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6) 该公司招聘的高级会计师需要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因调任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且到其他地区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到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于办理调出手续后的 90 日内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7) 公司董事会作出关于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决定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企业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7.答案:
(1) 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2) 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出纳员不得兼任收入、费用账目等的登记工作。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应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3) 属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
该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供货商有权要求该公司给予支票票面金额 2% 的赔偿金。中国人民银行可对该公司处以支票票面金额 5% 但不低于 1000
元的罚款。
(4) 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5) 应当签名并盖章。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应当在财务会 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8.答案:
(1) 不符合要求。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规范写法为“零戒月宣拾或日”。
(2) 不符合要求。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3) 合法。因票据填写不符合要求,导致票据无效,银行有权不予受理。
9.答案:
(1)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 10 日。丙应当在 3 月 10 日前提示付款。
(2) 由于已过提示付款期,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但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并未丧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 个月。
(3) 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根据《票据法》的 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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