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 )
88.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 )
89.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并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 )
90.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 )
91.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 )
92.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必须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 者注销税务登记。 ( )
93. 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需作更改的,税务机关应当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 )
94. 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 )
95.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
96. 停业、复业登记是纳税人终止和恢复生产经营活动而办理的纳税登记。 ( )
97.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
98.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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