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存款人发生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终止的,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 )
67. 存款人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说明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 )
68. 银行得知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情况,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 )
69. 在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的过程中,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 )
70. 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 )
71. 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值勤的支(分)队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 )
72.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有数量限制。 ( )
73. 根据规定,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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