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财政部发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并称该办法将于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联合融资;
《办法》规定,贷款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贷款法律文件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贷款(赠款)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滞留、截留、挪用贷款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同时《办法》要求,贷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明晰产权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债务逃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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