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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考前串讲笔记 第二章
编辑整理:中国会计证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6-9-7 13:04:48 阅读次数:次 打印

3、属于以上“没了”的情形,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帐户的申请。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帐户手续的,银行有以停止期限银行结算帐户的对外支付。(可收不可付)

4、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帐户。

5、结算帐户的用途:见附表三

第三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见附表四

二、银行汇票

1、概念: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使用范围:同城、异地;单位、个人均可使用

3、程序:

   (1)注意银行汇票的具体承办流程;教材p138-139

(2)绝对记载事项:表时“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3)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4)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

三、支票:所有内容重点掌握,教材p139-140

第四节  银行卡结算

一、分类:

1、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可透支)、借记卡(不可透支);

2、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不交备用金)、准贷记卡(交备用金)

二、银行卡交易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2、透支限额:

   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

                         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同一帐户月透支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

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不得超过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四、银行卡计息

1、银行卡计息包括:计付利息、计收利息

2、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的万分之五。

五、银行卡收费:

1、银行卡收单业务:签约银行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2、持卡人跨行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按规定标准缴纳的手续费

   在领卡城市“内”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不超过”2元。

   在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为“2元”加“取款金额的0.5-1%”

第五节  结算方式

一、结算方式的种类: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

二、汇兑:分为信汇、电汇

三、托收承付:重点掌握教材p143-144

  (1)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结算方式。

(2)适用单位:国有企业、

供销合作社、

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商品交易产生的劳务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4)托收承付的结算起点: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为1千元;其他的为每笔1万元。

四、委托收款:

适用范围:单位、个人;同城、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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