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回避制度:
注意适用范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八、交接工作
1、交接范围;调动、离职;临时离职、或因其它原因暂时不能工作以及工作恢复时
2、移交;要求亲自移交;不能亲自移交的,必须经单位领导人批准,方可委托他人。
3、未与接管人员办法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
4、交接前的准备;
(1)帐务。(注意结帐之后,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2)未了事项,作书面资料
(3)移交清册
(4)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必须将全部财务工作、重大财务支出、会计人员情况,向接交人详细介绍。需要交接的遗留问题,必须作出书面材料。
5、监交:通常是“上一级”,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时,必要时主管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
6、接替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称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
7、交接人的责任:
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第六节 违反会计法律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见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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