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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文章添加时间:2006-9-6 10:58:03 编辑整理:中国会计证考试网 )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
  (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和特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一是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二是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三是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八)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2.交接的程序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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